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等15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现将有关文件修改内容公布如下:
第一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施工图纸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计划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年6月份完成审批。
第二条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一定得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和《金华市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四条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统一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专业养护队伍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各挖掘单位支付。道路挖掘恢复费一律不得减免。
第七条市国土管理规划等部门对市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网设施情况做一次普查,建立资料库,并提出规划建设方案。
1. 文件中所有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改为 “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相应工程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由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
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一定得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申请挖掘单位承担。
第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辆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派人参加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在市区范围内摩托车(含助动车)销售、上牌由职能部门实行限量管理。在市区环城线日
20米(含20米)以上的路、街,公园、广场等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
(四)市级各类经济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风景名胜区、游泳渡假区、纪念地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20米以下的街、路、巷、弄(里)和住宅区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弄(里)和住宅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八)跨县(市、区)的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公路、桥梁、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法律法规上报审批。
(九)编置门牌号(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对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安装使用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并颁发全省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和变更。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农业科学技术攻关、重大科学技术招标及星火项目的,市本级项目按上级资助经费的50%比例配套,婺城、金东区项目按30%比例配套。配套经费实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农业科学技术攻关、重大科学技术招标及星火项目,经费全部自筹的,根据真实的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一)被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农业科学技术攻关等项目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特殊的比例一次性予以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婺城、金东区企业的项目配套补助经费,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有差额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列入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视情给予补助;
(四)专利产品实现年出售的收益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专利产品实现年出售的收益10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建立占道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市城管办负责召集占道审批联席会议,监督、协调市区占道管理工作。市城管办根据不同的区域、路段,牵头召集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一、二、三类路段具体占道规划方案。法定行政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占道规划方案进行占道审批,审批结果及时抄告市城管办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不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强制撤除,并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依法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鼓励集约用地,对工业生产性用地在不变更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加层)的,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建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以上(生产的基本工艺有特别的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续建,逾期不续建或满
第二十三条鼓励工业公司退还剩余土地和无能力开发土地,政府收回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价格为该工业公司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前期费用、银行同期利息,减去已建建筑物的折旧费,并按不高于补偿价格的10%支付退出土地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引进外资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包括优惠部分)一律先交后返,待外资足额到位后返还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续建,逾期不续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个人,在办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同时,必须与当地的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完工档案承诺书》凭城建档案机构与建筑设计企业、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完工档案承诺书》,规划部门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
15天,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完工档案验收意见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作为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办理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根据城市建设的要选择接收。
20个工作日内,对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1年至5年内,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城市建设的要选择接收。
2. 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70元,且共同生活的亲属中有患重病、长病、年内医药费自负部分累计超出5000元的。
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340元,且共同生活的亲属有患重病、长病、年内医药费自负部分累计超出5000元或子女年学费(正常)支出超出5000元的。
2000元(签订就业劳动合同2年以上),各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
特困职工及其子女要求就业或再就业的,凭《金华市职工家庭特困证》免收报名登记费及职业介绍费。特困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12种:模具工、钣金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维修电工、水泥煅烧工、数控车机床、铸造工、细纱操作工、汽车维修工。
13种:模具工、钣金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维修电工、水泥煅烧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机床、铸造工、细纱操作工、汽车维修工。
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可以选派其临时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招聘的流动人员,被招聘人员在聘用单位一般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有效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日期为准);
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在征得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后,可以选派其临时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
15天内应上交护照(通行证)。企业负责对出访人员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并及时上交当地外事部门,对未及时或拒绝上交的企业,将被列入限制因公出访企业名单。